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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不織布大廠陳姓董座和小三郭姓女子產下1女,鬧出家庭革命,陳男為了解決紛爭,和郭女簽下和解書,保證日後雙方不再有往來,但102年郭女提告要求陳男認領女兒,陳男及元配不甘示弱,也提告要求郭女給付違約金等款項共3078萬多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女兒非和解書當事人,郭女以監護人身分提告,未違約,判陳男敗訴。

陳男及元配提告指出,89年時曾和郭女簽下和解書,提及日後雙方不得以電話、信函及文件或其他方式騷擾對方,郭女也必須搬離台北市的2棟房屋,且不得再有任何名目的要求,但97年郭女就搬回其中1棟立農街的屋子,還要求他簽下6000萬本票,作為女兒撫養費,

陳男表示,100年開始,郭女陸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認領女兒,前年正式提起訴訟,這些舉動都已違約,郭女應付違約金1200萬元,並返還當初簽和解書領的600萬,還須付房屋的本息共1278萬元。

郭女則反駁,97年時,是陳男為了探視女兒方便,主動要求她帶著女兒回到立農街住處,而6000萬本票則是陳男自己簽下,要給女兒當作撫養費及出國深造費用,並非她要求。

法官認為,和解書拘束的僅有契約當事人,女兒不在其中,郭女履行監護人義務,未違約,且陳男也未舉證女兒無意願認祖歸宗,判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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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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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