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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交通執法者卻知法犯法?莊姓男子騎車搭載18歲的鐘姓女大生,行經台北市北投某道路時,北市警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藍姓警員駕駛警用巡邏車突然違規左轉,莊男煞車不及,兩車嚴重碰撞,鐘女受重傷送醫,高等法院依鑑定結果認定藍員違規行為是肇事因素,當時莊男是綠燈直行,享有路權,並無過失,昨判北投分局應國賠鐘女183萬元;仍可上訴。

此案發生在99年9月27日上午,藍姓警員駕駛警用巡邏車,沿北市文林北路北向南的方向行駛,未等左轉燈號亮起,即貿然左轉自強街,當時在對向的莊男,騎車載著鐘女抵達路口,但煞車不及,兩車發生碰撞,鐘女受有頭部外傷、頭骨骨折等傷勢,訴請應國賠她595萬,藍員也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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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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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