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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6年前蘇姓少年夜間騎車摔倒殘廢,家屬認為道路施工未設警告等標誌,要求屏東市公所和包商等連帶國賠近2000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蘇無照騎車也應負過失責任,判決賠償800多萬元。

98年9月間,根茂公司承包屏東市民學路路面維修工程,11日凌晨,蘇姓少年騎車經過,因路面凹陷而人車倒地,經送醫急救,雖然撿回一命,但下肢均殘廢,家屬認為未設施警告標誌,也沒有人在場指揮有過失,請求市公所和包商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看護和醫療等費用共近2000萬元。

屏東市公所指出,工程由包商施作與其無關。被告根茂公司則說,現場有放置反光交通錐警示,並指蘇超速行駛,緊急煞車失控滑倒,否認有過失。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施工地點沒有安裝警告燈,也未設置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足見事故發生時路燈未亮,卻有過失外,但審酌蘇無照騎車,也應負6成疏失,認為800多萬元比較合理,並比一審多賠400多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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