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


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


事件之性質定之。又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


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


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34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動產物權移轉之契約


,雖以書立契據為必要之方式,而關於買賣不動產之債


權契約,則本為不要式行為,若雙方就不動產之標的物


及價金互相同意,即不能謂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尚未成立。


(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1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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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