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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5次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 須入獄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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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楊姓男子在2007、2016年犯下酒駕3次,分別判處拘役55日、4月與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他又在2018年3月再犯2次酒駕,其中1次還是酒駕肇事,法院雖判刑6月,但宣告折算罰金標準,不料,檢察官卻認為他一再酒駕,不入獄難收警惕之效,不讓他易科罰金,派警察拘提他入獄執行,第4、5次酒駕合併執行10月,他坐牢時提出抗告,聲明自己已有警惕,剩餘刑期能易科罰金,不過,法官認同檢察官的作法而駁回,楊男恐得坐滿10月的牢。
〔資料節錄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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