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知男子出庭應訊偷錄影音,法院判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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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男子提告傷害,台中地檢署開偵查庭時,他竟把密錄器放在胸前錄音錄影,另一起妨害名譽罪告訴,他卻把訴訟資料與錄影光碟寄給地檢署,被起訴還辯稱「我是冒著妨害秘密罪被判刑,才寄給你們的,我怕我的官司會輸」,台中高分院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同事阿仁是派遣公司派駐醫院的勤務員,雙方於20173月爭吵拉扯,張男頭皮挫傷而提告,台中地檢署同年522日開偵查庭,張男把密錄器放在斜背包上緣,於偵查庭內錄音錄影,事隔約10天,張男又對另一陳男提出妨害名譽罪告訴,他把錄影光碟,連同刑事提告狀寄送到地檢署,檢察官發現錄影內容是偵查庭情景,將他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張男宣稱誤按密錄器的啟動開關,又改口說忘記關閉密錄器,至於是否知道偵查庭內不得錄音錄影?他一下說法警沒告訴他,又說因字體太小,沒注意「不得錄音錄影」告示,再改口稱,他知道不得錄音錄影,但他擔心官司打輸,「我是冒著妨害秘密罪被判刑,才寄給你們的」。

台中地院勘驗錄影畫面,庭訊時檢察事務官曾發現密錄器,詢問「你現在有錄影嗎?」張男趕緊用資料遮住密錄器,答覆「沒有」,偵訊期間,張男不斷用手調整密錄器,或用文件遮掩,顯示張男是故意錄影,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張男上訴二審,辯稱不是故意啟動密錄器,台中高分院不採信,維持原判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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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