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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王姓男子2015年開車載老婆要去屏東祭祖途中急性中風,車子失控撞上前方停等紅燈的4名機車騎士,釀成2死2傷,卻遲未與被害人及家屬和解,高雄地院一審將王男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2011年3月因急性心肌梗塞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急診、手術,本應注意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不得開車,2014年又就醫發現心收縮功能僅剩25%,為重度心衰竭者等情。其身體狀況可能隨時會有意識障礙、肢體無力等突然狀況發生致無法安全駕駛車輛,其本不得駕駛車輛,竟疏未注意,於2015年7月9日下午3時40分許,駕駛承租的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妻徐女從鳳山區鳳頂路欲前往屏東縣恆春鎮祭祖。
未料,王男駕車途經鳳頂路上新竹物流大門口前方之有號誌路口時,急性腦中風,瞬間意識不清、肢體無力而無法操控車輛,其駕駛的車輛因此未在紅燈號誌亮起時停車,撞上在王男車前方停等紅燈的陳女、邱婦、黃男、張婦等人的機車,人車倒地,造成陳女、邱婦傷重不治,黃男,張姓婦人則全身多處受傷。
案經4名被害人與家屬提告,高雄地院一審將王男依過失致死等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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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