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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傳前多想一秒,發布虐待動物影片,檢方表示:小心觸法」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臉書社團或LINE群組常收到虐待動物或鬥狗影片,網友如果隨手轉發出去,小心,可能觸犯動物保護法!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20日提醒,動保法規定散佈虐待動物的電磁紀錄,最高可處1年徒刑,網友切勿因無心的動作而吃上官司。
洪敏超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動保法規定第6條、10條、1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虐待或任意宰殺動物,也不得進行動物間的競技等行為,就算只是在旁觀看攝影,只要上傳影像檔案,亦有散佈虐待動物電磁紀錄的刑責,最高可處1年徒刑、併科3萬元罰金。
洪敏超舉例,網友出國旅行時,在國外偶然看到當地人舉辦的鬥狗比賽,一時興起,將鬥狗比賽過程拍攝下來,並於返國後在臺北住處上網發布在個人網頁上跟好友分享,雖然他沒有參與犬隻的競賽或下注,行為與拍攝地也在國外,但比賽顯然是以娛樂目的而舉辦,進行動物間搏鬥,因此散佈鬥狗仍觸犯動保法。
網路上常有人為了「肉搜」某虐待動物者的身分,因此將虐待動物影片轉傳予他人,此等行為有無觸法之虞?洪敏超認為,仍需個案認定是否出於公益之用途。
洪敏超建議,網友若知悉動物遭受虐待,則可聯繫各地縣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請求通知「動物保護檢查員」前往現場,並請求警察人員協助,俾使動物受到即時救援與保護。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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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