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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匯款父嫌不敬  親子為孝親費鬧僵」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蔡姓老翁和妻子生下2男1女,10多年前分家後,大兒子和二兒子答應每月要給爸媽各1萬元當孝親費,但老二日後和父母不睦,沒有每月給錢,反而匯了一筆全年度的費用給老爸,老爸認為此舉大不敬,將錢退回,老二就沒再給錢,老爸、老媽為此氣結提告,法官判二兒子要給父母各38萬元的孝親費。

判決書指出,92年7月間,蔡翁將自己的會計公司業務一分為二,大兒子拿到部分客戶資料獨自營業,二兒子和女兒則繼承老爸的公司繼續經營,親子間約定,分家後,大兒子和二兒子每月要給父母各1萬元孝親費、過年時則是給父母各2萬元紅包。

幾年後,老二和父母鬧不和後,雖然沒有每月給錢,但一次匯了30多萬元到父親帳戶充當全年度的孝親費,但蔡翁認為用匯款方式是對父母不敬,收到款項當天就把錢退回,但老二卻不聞問,蔡翁還寄存證信函給老二提醒他給錢,老二仍不理,蔡翁只好向兒子提告索討生活費。

高雄少家法院審理時,二兒子辯稱,他給父母的生活費是自願給付,雙方並沒有約定到底要給多少錢,且父母名下的財產仍足以維持生活,根本不需要受他扶養。

法官傳喚多名蔡家人作證後,發現二兒子多年來都是每月給父母各1萬元、過年各給2萬元紅包,已構成私法上契約行為,只要雙方對此都無意見,契約就算成立,因此判二兒子應給父母各38萬元,每月仍得再給1萬元孝親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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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