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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大!女助理污3萬 貪汙罪判繳庫10萬元」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聘僱陳姓女行政助理,管理該局零用金、支付廠商零星款項,她竟見錢眼開,在工作的10個月內,數次侵占小額公款合計3萬餘元,離職前主動到案自首,繳回不法所得,台中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10萬元,以啟自新。

判決書指出,陳女從103年3月至103年12月在台中市政府建設局任行政助理,在第三工務大隊擔任庶務用品洽購、該隊零用金管理、差勤費用請領作業及上級交辦事宜,如有廠商向該大隊請領小額貨款,她就先請廠商開立付款單據,各廠商累計請領超過1萬元後,向公庫支領台銀支票,兌現後暫時保管,列入該隊零用金,等候廠商來領現。

不過工作短短10個月,她見錢眼開,每次領到這些零用金,她就暗槓一筆,如6300、6400、8000、9520、6667元,廠商也常拖到下個月才來領錢,混入該大隊零用金,沒有清算是不容易發現,不過侵占越多就越容易被發現。

103年10月陳女發現紙包不住火,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繳回不法所得,法官認為她沒前科,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犯後深表悔意,應無再犯之虞,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10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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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