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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經理落水身亡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判賠一千萬」

張姓資深壽險經理3年前在南投縣日月潭被民眾發現,遺體腫脹變形,身無證件、手機,檢警利用DNA比對才查出身分,相驗死因不詳、直接死因為溺水,張家人以張生前家庭、財務、工作都正常,無尋短動機,申請千萬保險理賠,保險公司認定張未頻繁出國,卻投保多家旅遊險,且發現地人跡罕至,認定是自殺拒絕理賠;一審法官認定,張生活等情狀一切正常,「沒有非死不可的理由」,判保險公司需賠一千萬。

某壽險公司台中分公司張姓資深經理(死亡年齡55歲)、同時也是中外合資電池公司董事,2014年5月間被人發現陳屍在日月潭附近水域,被發現時身上沒有證件、遺書,屍體腫脹變形,張妻無法辨認死者,檢警根據DNA比對,死者確實是張。

張妻與張女兒依張男生前有投保旅遊平安險,向保險公司申請千萬保險理賠,但保險公司認定是自殺,拒絕理賠,張妻等二人告上法院,認為丈夫生前「樂觀、愛開玩笑」,財務、家庭都沒有異狀,失蹤前還用手機通訊軟體跟好友聊天、敘舊,且丈夫本來就有投保觀念,沒有尋短理由。

但保險公司辯稱,張男的死因為不詳,且張被發現處,沒有路燈,人跡罕至,張家人提供張與友人的訊息記錄,也無日期,另外,張除了跟自家公司投保外,還在半年內與另外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張沒有出國計畫,為何頻繁投保,保金高達上億,顯然有可議之處。

台中地院一審法官認為,張男為資深保險公司經理,也是家中經濟重擔,投保屬於人之常情,若張為詐保,因讓身分、手機盡快讓人發現,以利家人領取保金,為何要讓檢警大費周章,證明身分,院方也向多家銀行調取張信貸、財務狀況,都無異常現象。

法官認定,張非因疾病而溺水身亡,但仍生前仍一如往常工作,生活、工作、經濟沒有任何異常,也沒有遭受非死不可的重大打擊,無自殺徵兆,應認定死因為意外,無法認定張為自殺而跳水,因此保險公司有給付責任,判保險公司需賠一千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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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