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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20年沒理  媽要兒女養敗訴」

苗栗縣羅姓女子於83年2到4月間常外出與人通姦,被丈夫和公公發現導致離婚,3名子女歸公公與丈夫扶養,之後幾乎不聞不問近20年,但羅女竟請求兒女給付扶養費;法官認為羅女離婚後對兒女形同遺棄,還曾讓當年才讀國三的長女為她賺錢,要求其兒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且目前53歲、並非無謀生能力,又有收入,駁回羅女聲請。

羅女向法官稱,與丈夫離婚後也曾到學校探視、並會給兒女零用錢,但受公公阻擋,才無法跟兒女聯絡、共同生活;近來幫人賣水果為生,收入不穩定,還要負擔房租等,希望3名兒女每月各支付1萬元扶養費。

長女說,母親離家時她只有8歲,但母親離婚前不只常與其他男人外出遊玩、很少照顧她與2名弟弟,甚至在她國三時騙出同住,結果被逼著要去賣水果、到餐廳打工,賺到的辛苦錢都被母親拿走,如果沒工作還會被母親與母親男友打,身體不舒服時,母親還說「沒什麼大不了的」。

長女說,直到她罹患憂鬱症住院,母親才肯放她與爺爺同住,期間不超過1年,後來她的醫療費、生活費都是靠爺爺、奶奶和弟弟資助。

羅女兒子說,姊姊曾車禍受傷聯絡母親,她也不管,從小到大3姊弟都靠親友照顧。長子甚至直言,因母親所為,害3姊弟從小常常被罵雜種、與人爭吵,母親與他之間根本無親情存在。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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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