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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檢方為殺警案死囚鄭性澤聲請再審」

(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高分檢日前為2002年犯下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遭判死刑定讞的鄭性澤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重新檢視殺警案相關卷證後發現,當初偵審時都未曾對槍戰現場進行科學鑑定,而僅以證人證詞作為判定鄭男有罪的依據,更重要的是,當初法醫相驗指遭殺害的警員蘇憲丕右胸只有1個創口,但台大法醫研究所的最新鑑定指出,死者身上有兩個創口,且均來自同一方向同一槍枝,檢方因此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替鄭性澤聲請再審,這也是檢方首次為定讞死囚聲請再審案例。

這起殺警案發生於2002年1月5日,當時男子羅武雄酒後在包廂開槍示威,與獲報趕來的警員蘇憲丕近距離交火,羅男身中2槍死亡,羅男的小弟鄭性澤被控對蘇警射擊3槍斃命,從一審到更二審鄭男都被死刑,最高法院2006年5月25日駁回上訴定讞。

台中高分檢依據台大法醫學研究所的鑑定報告,發現蘇警顏面先中1槍後,彎腰曲身要找遮蔽物時,胸部再中第2槍,形成2個槍傷口,之後頭部再中第3槍倒地趴臥,並造成血跡噴濺,與原本法醫認定蘇警胸部僅有1個傷口不同,且蘇警胸部的槍傷,均是由右往左單一方向的彈道,顯示射擊方向可能為同方向連續射擊,而依據蘇警身上的傷勢研判,開槍者應該與蘇警面對面,並非蘇警側身倒地後被鄭開槍,而依據證人所述,當時蘇警面對的正是在現場也被擊斃的羅武雄。

而鄭性澤當時雖也在現場,但他當時已被警方射傷小腿,距離羅武雄還有段距離,無法迅速移動到羅男的位置,連續開槍,加上當時警方已展開火力反擊,連續射擊19槍,如果鄭男當時移動到羅男的位置朝蘇警開槍,鄭男身上應該有其他傷勢,而非僅有小腿被擊中。

由於原審均認為羅男當時被射擊心臟後,即當場斃命,而排除羅男殺警可能,但檢察官依據Di Mail Gunshot Wounds書中研究指出,許多案例顯示人的心臟遭致命槍擊後,在倒下前還能走或跑數百碼,且實驗證明,一個人頸動脈完全阻斷後,還能維持意識10-15秒,因此認為羅男雖已遭警員開槍射擊,但仍有足夠時間及殘存能力開槍反擊,因此認為真正殺警的兇嫌是已遭擊斃的羅男,因此檢方以鄭男應為被判無罪為由,向法院聲請再審。

鄭性澤因此案已被羈押14年,近年來民間司改會一直積極救援鄭性澤,不僅替鄭性澤設立臉書專頁,也替他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顏大和前年8月上任後,就曾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但被最高院於去年8月駁回,上週五,台中高分檢則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囚聲請再審的首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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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