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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中女半推半就上床  男被判刑」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縣一名國中女生,在臉書貼上「我很無聊」4個大字,引來20歲的黃姓臉友回應「要不要去唱歌」,黃男藉故帶少女回家拿錢包,雙方在房裡發生性關係,少女事後反悔,對黃男索錢並提告,今彰化地院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並接受4場法治教育。

判決書說,去年6月少女才與黃男在臉書結為好友,6月27日,少女發文「我好無聊」,黃男在臉書說,我找朋友,大家一起出來唱歌。但歌唱到一半,黃男告訴少女「要不要跟我回去拿皮包」。

少女跟包廂內黃男的朋友不熟,想留下來唱歌又覺得不安全,便跟著黃男一起回大村鄉家裡。2人在房裡獨處,雙方在半推半就下發生性關係,判決書指出,發生性交,雖未違反少女本意,但黃男明知對方為未滿16歲的少女,已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法官表示,被告所為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青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事件發生時,少女年幼,心智發展未臻成熟,無法克制情慾。但少女動機也不單純,雙方發生性交後,少女與男性友家到黃男家索錢,少女動機有可議之處。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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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