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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行天宮捷運站附近的王姓4樓公寓住戶,將頂樓加蓋違建隔成兩間套房出租牟利,同棟郭姓住戶訴請法院拆除違建,並按月賠償相當租金收入的不當得利,王庭訊辯稱「多年來住戶都沒意見,代表默示同意違建」,但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住戶沉默不等於對違建默示同意,仍判應拆除頂樓違建,及按月支付不當得利6690元,可上訴。

高等法院並指出,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是「獨立行使」,公寓其他共有人僅能就自己應有的部份向法院請求不當得利,意即,除了2樓住戶郭男外,其他住戶也能夠提出請求王男按月支付不當得利。

住戶也能索取不當得利
執業律師張立業昨對此案例表示,在此情形下,其他同棟住戶當然也能「比照辦理」,對王男提出不當得利訴訟。

此案標的建物位在北市松江路附近,鄰近行天宮捷運站,交通便利。郭姓住戶提告指控,該公寓頂樓做為逃生救難用途,和公共安全有關,但4樓王姓住戶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鐵皮屋,隔出2間套房妨礙逃生,其他住戶要求他拆除違建卻置之不理,因此提告。

王辯稱,當初購買時,前屋主即在頂樓加蓋違建,他只是將增建物重新裝潢出租,雖未取得其他住戶分管協議,但住戶長期以來未干涉4樓住戶占有、如何使用、管理頂樓違建,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因此不得要求他拆除違建或要求支付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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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