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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警局葉姓警員去年二月緝捕羅姓通緝犯,因對方抵抗,他對空鳴槍制止無效,改朝羅的腿部開三槍,因傷及羅的兩腿動靜脈,致失血過多休克致死;地院認為葉執法過當,審理後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地院判決結果,引來警界不平。基層警察說,「以後該開槍時若要多想幾秒,因而被打傷或致嫌犯逃脫,誰來扛責?」楊梅警分局昨天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上訴。

葉姓警員在法庭上坦承朝羅腿部射擊三槍,導致羅雙腿有十個貫穿傷口,但否認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他說,當時狀況緊急,若不開槍,對方隨時會逃脫,自認未違反警械使用規定。

法院調查監視器畫面,羅姓通緝犯以順時針方向倒車,刻意繞過葉姓警員,研判他當時意在離開現場,並無衝撞或攻擊警員情形。

法院也發現葉姓警員當時左手握住駕駛座車門上緣,始終是站在門外,縱使羅倒車,也無遭車門撞倒、或倒地拖行危險,認定葉無從主張為防衛自身安全,對羅開槍。

「我開槍時是非常急迫的。」葉姓警員再次強調,當時嫌犯急著逃脫,他打開駕駛座車門後,嫌犯就急著倒車離開,致他被夾在車門與駕駛座間,只能用左手攀附車門上方,恐自己遭拖行與制止對方,才朝羅腳部開槍,「都朝非致命部位射擊,沒預料對方因槍傷死亡。」

法院認為,葉員執行職務,出發點固無不當,但未選擇對羅男侵害最小方式,用槍方式也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有罪。

【資料來源: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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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