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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穎/台北報導〕《自由時報》吳姓記者去年10月撰寫「借10萬討50萬,拔指甲凌虐弱女」新聞,依照警方提供新聞稿內容撰寫「拔指甲」行為,卻在日前遭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加重誹謗罪」起訴;傳播學者認為,若有明確的消息來源,依照過去判例,檢察官將過多查證責任放在記者身上,恐引起「寒蟬效應」,限縮新聞自由。

警方偵辦牛埔幫份子將吳姓婦人押到山區暴力討債,《自由時報》吳姓記者去年10月撰寫「借10萬討50萬,拔指甲凌虐弱女」新聞,被告之一莊姓男子表示他沒拔指甲,控告撰稿記者;該記者出庭時提出警方新聞稿為證,並說明是依新聞稿為撰寫依據,無誹謗故意,但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江耀民認為記者「未經必要之查證」,依加重誹謗罪將吳姓記者起訴。

政大新聞系教授劉昌德表示,若記者是根據官方新聞稿報導,且沒有差太多的話,依美國判例,無法證明記者有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的案子通常不會用誹謗罪起訴;劉昌德認為,記者雖要善盡查證,但畢竟沒有調查權,檢察官加在記者身上的查證責任太大了,恐會產生「寒蟬效應」,限制新聞自由。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管中祥表示,記者如有引述警方為消息來源,拿出新聞稿當證據,看起來就是做了新聞記者該有的工作,不像誹謗罪還要帶有「犯意」,若依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可能就是「程序合法但不合理」,需要再釐清。

曾任社會記者的吳柏軒在臉書表示,自己之前也被毒販告妨礙個資,幸好當時士檢不起訴,但為何這次卻對《自由時報》的記者這麼離譜?他直言,「都依官方新聞稿還想怎樣」,假如真的跟被告接觸採訪,該不會又要以「妨害公務」起訴?並痛批檢座根本是「想紅」。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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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