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76388

針對高雄市在今(1)日凌晨發生的不幸氣爆案件,截至目前為止已確定至少造成26人死亡、280人輕重傷、2人失蹤,路塌屋倒數量難以估計;出身高雄的律師陳宏彬表示,受難災民必須要保握2年的請求權時效,對國家或其他民營單位提起損害賠償,否則可能會白白喪失自身權益。

出身高雄目前在台北執業的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表示,針對整起氣爆案件後續的求償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部份來看。首先要釐清氣爆問題究竟是國營單位所造成,亦或是其他民營單位所造成;倘若該氣爆案件是民營單位管線所造成,則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反之,若是因國家公營單位設施導致氣爆事故發生,則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向政府要求國賠。

律師陳宏彬表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氣爆受難災民或罹難者家屬,可依此要求政府進行損害賠償;但必須注意,一定要在2年的請求權時效消滅前提起損害賠償,否則超過時效就會求償無門。

另外,律師陳宏彬也特別提醒民眾,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相關損害賠償的求償前提,是必須要先與負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才能依同法第11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民眾必須把握請求權時效,並依相關求償的法定程序進行,才能確實捍衛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NOWNEWS】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