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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灣大學哲學系學生洪崇晏今天為11日言論道歉。法界人士指出,洪崇晏言論若讓對方心生恐懼,才會構成恐嚇刑責,若構成恐嚇而道歉,可爭取緩刑或緩起訴。

洪崇晏11日出席包圍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時,對分局長方仰寧喊話「如果沒有的話,你真的要很小心了,你會害馬政府滅亡,你會害你自己被暗殺」。洪崇晏今天對此道歉,並3次鞠躬致歉。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0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讓人心生畏懼,本案中,若方仰寧並沒有因為洪崇晏的言語而害怕,並不會構成恐嚇罪則。

法界人士說,若一般恐嚇案件,被告在偵查期間向被害人道歉,可以爭取偵查程序調解方式辦理,爭取緩起訴;法院審理期間道歉,也可爭取輕判或緩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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