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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增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換車道「逼車」最高罰新台幣2萬4000元,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現行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再犯則沒入汽車。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若再違規,則沒入汽車。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在提案說明表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此外,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裝置,可處3千元罰鍰,不過為避免爭議,修法增加但書,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可不受限制。

【資料來源: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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