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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莊明玉買到法拍凶宅,賠掉八年積蓄事件,引發爭議,法界對凶宅能否成為撤銷拍定的重大瑕疵見解不一,凸顯制度面有檢討的模糊空間。

立委陳亭妃下周將提案修改「強制執行法」,要求法院查封、點交和上網公告法拍屋時,都要明確註記是否為凶宅,為檢討制度跨出第一步。

陳亭妃說,強制執行法未規定法拍屋須「註記」凶宅,衍生爭議,將提案修正第七十七、八十一條,要求法院正面表列凶宅資訊,為法拍凶宅買受人築起第一道防線。

陳亭妃表示,房屋拍定後才發現是凶宅,目前最高法院都判決駁回撤銷拍定聲請,這部分有檢討空間,修法時該如何納入救濟作法,她還要多聽法界的見解再進一步討論。

「買到凶宅能否撤銷拍定?」高等法院三年前在法律座談會曾提案討論,會中贊成和反對撤銷拍定的都有,但較多的法官主張,「即使法院在拍定前不知拍賣標的物是凶宅,拍定人於拍定後,可聲請撤銷」。

針對高院討論結果,本報昨向莊明玉查詢當初和台南地院交涉過程,她表示,當時向許姓書記官說明原因,許告知她必須寫棄標書,同時補足下一拍的差價;她一再表明非惡意棄標,但法院未理會。

她說,事後法院在下一拍資料註記「凶宅」,她非常不平,回頭向書記官反映制度不合理,但書記官說,房子以她女兒的名義投標,若不繳差額,就按月扣女兒的薪水,她只好無奈接受。

莊明玉說,她不懂法令,難道法院就不能貼心點,告訴投標人先向銀行接洽墊款,確定再投標,應該就不會出問題了。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李杭倫說,很同情莊,但依最高法院判決,事後才查知是凶宅,通常會駁回撤銷拍定聲請。

李杭倫強調,書記官履勘法拍屋現況並查封,當時大門深鎖,在保護個人資料和忌諱凶宅的民俗考量下,也不便提問。因此,債權人、債務人與鑑價公司均未註記凶宅,法院拍賣前也無從得知。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黃龍忠支持修法。他說,現行規定明文要求法院應實際調查不動產狀況,問題是要調查到什麼程度?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容易衍生糾紛。

他說,通常債務人和債權人都不會誠實告知被查封的不動產瑕疵,因此修法要求法院和債權人(九成五以上是銀行)調查凶宅資訊,並告知法院註記,是最佳方案。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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