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刑法修正後


為了改善短期自由刑的缺點


而設立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


依刑法第41條


易服勞動的條件如下


1.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2.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
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