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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後
為了改善短期自由刑的缺點
而設立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
依刑法第41條
易服勞動的條件如下
1.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2.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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