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是台灣建築特有的文化


但是究竟誰有騎樓使用權


是否所有人可以擅自使用


不無疑問


由於建築法規定建築須自道路退縮三~四公尺


但是若設有騎樓供公眾通行者不在此限


因此設置騎樓之建築可享有騎樓上方建物所有權的容積獎勵


意即本來無法蓋建物的部分可以因為設置騎樓而增加可使用的土地面積


相對的建築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便將騎樓定義為公用道路


既然為公用道路,任何人皆不可擅自加以使用,否則即有違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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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