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
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
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
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
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
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
,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故要成為汙點證人有幾個要件


1.限於特定犯罪的共犯、正犯或有關他人的犯罪


2.於偵查中供述使檢察官得以追訴


3.檢察官事先同意


4.得減刑、免刑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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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