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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台上字737號判例
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所以縱使有合法的權利,但是仍然在特殊的情況下得限制之(俗稱帝王條款)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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