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申報總額,係指土


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建築物申報總額,係指地政機關估定之


建築物價值。


試論如下:


1.土地申報總額=土地申報地價×基地面積


2.若地所有權人並未申報地價,則以依法應以公告地價80﹪為


    申報地價,即土地申報地價=土地公告地價×80﹪


3.法定租金上限=(出租人之土地申報總額+承租之建築物申報總


     額)×年息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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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