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依照刑法第77條規定


指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再依照監獄行刑法第81規定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
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所以原則上服刑超過二分之一,又在二級以上的受刑人才可以申請假釋


假釋後不代表已經服完刑期,如果假釋期間再犯,則會被撤銷並且出獄日


不算在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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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