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


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


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


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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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