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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


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


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


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96台上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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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