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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


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


徑,各有其程序規定。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


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為之。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7 條規定請


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行政訴訟法


既未規定依該法第 7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


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


(93年判字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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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