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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法第1055條所定夫妻離婚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變更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
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故祭祀公業之派下,為公
業社團之社員,故派下得參與公業目的之推行,並依公業之目
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 係,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 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受扶養之
前言:
爭取小孩監護權相信為離婚官司中最主要的部分,因為在實務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
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
又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
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
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或有第49條、第56條第1 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
子女姓氏的約定與更改民法規定如下
民法第1059條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
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
家暴其實是社會上常碰到的問題
發生的時候 除了打113家暴防治專線外
辦理限定繼承
依照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
協議離婚中
如欲請求贍養費
於民國85年修法後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即監護權)不再僅得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