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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0日電)被控涉入司法關說案的立法院長王金平今天返台,他在機場召開記者會,否認關說,批評特偵組「未審先判」,違反程序正義,實屬濫權。

王金平聲明全文如下:

我以嚴肅、沉重的心情宣讀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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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體報導廿六歲陳姓電器工性侵十二歲女網友並強拍裸照,陳姓電器工卻辯稱不知女童只有十二歲,且堅稱是兩情相悅的社會事件。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表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任何人與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同意與否,都要負刑事責任。在愛情中身分、年齡都不是問題,但在法律層面,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最重得處7年以下徒刑,另外也恐面臨家長的民事求償。

14歲為刑罰分水嶺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規範,即使兩情相悅,都不得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關係,並以14歲作為刑罰分水嶺,「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徒刑」,且都是公訴罪
桃園縣曾有一名46歲離婚女教師,因常關心14歲國二男學生,發展出2年不倫戀,後來家長發現孩子手機有親密簡訊,一怒告上警局。上月因女教師與家長和解,桃園地方法院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女教師3個月徒刑、緩刑2年。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說,未滿16歲兒童的生理、心理發育都還不成熟與穩定,若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恐造成身心靈創傷,所以當初訂定法規時將兒童保護年齡定在未滿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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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案」,未來公務員若因為雙重國籍而被撤銷任用資格,所支領的俸給和給付都將被追回。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未來公務員若有雙重國籍而被撤銷任用資格,其所支領的薪俸和給付應被追回。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4日表示,公務員具有雙重國籍,通常自己心裡都明白,甚至故意不被查到,所以追回所得並無不公。這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吳宜臻說: 『(原音)因為有雙重國籍這件事,有沒有拋棄、放棄,其實公務員個人主觀、心裡明知,事後被發現,我們認為追繳所得報酬並沒有不公平。我們認為在「公務人 員任用法」裡面明定,這是期許、要求公務員清楚展現忠誠義務。』

修法也刪除「經合格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的條文,避免歧視。修法也增訂,經原住民特種考試及格、但不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將被撤銷公務員資格。

另外,立院昨也三讀通過刪除該法中經合格醫生證明患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的規定,以保障精神障礙病友的就業權,避免歧視。這項修法並增訂,原住民考上原民特考後放棄原民資格者,不得任公職,以防利用原民資格加分後,又放棄原民身分的取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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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莊姓男子民國89年與錢姓妻子離婚,同年在單身狀況下又跟劉姓女子結婚,兩人只有公證沒有登記;一年後, 莊男又跟前妻復合,還去登記結婚,前妻又變回太太發現丈夫在外似乎還有一個女人,一氣之下狀告兩人撤銷婚姻關係,但法官認為,兩段婚姻都確實存在,也都也 合法。

大享齊人之福又可以合法,這是台中地方法院的最新判決!法官認為,莊姓男子當年跟太太離婚時,證人印章是盜刻的,離婚本來就無效,也代表婚姻關係存 在;但莊男另一段婚姻對象劉小姐並不知道整個過程,也嫁給了莊男,法官認定劉女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婚姻關係也是有效的。兩段婚姻都確實存在,也確實合法,一夫二妻還有法院認證,的確是罕見判例,當事人錢小姐表示,「法條錯誤,為什麼我要承擔,她只跟法院說她是善意無過失,就真的是善意無過失嗎?」錢女大喊司法不公,竟然法官讓他的老公可以合法享受齊人之福,到底怎麼回事?

這段關係實在太過錯綜複雜,當年錢小姐跟老公莊先生在89年離婚,沒多久前夫又娶了另一個劉小姐,兩人只去法院公證沒登記;一年後,錢女又跟老公復 合還登記了,前夫隱瞞重婚,等到錢女發現時,前夫與劉女的孩子都已經生了,只好狀告兩人撤銷婚姻,因重婚罪已過追訴期,莊男獲不起訴確定。

法官認為,劉小姐也是不知情的第三者,兩人確有公證結婚,性生活屬合法行為,也不起訴確定。所以婚姻關係是仍然存在的,也等於兩段婚姻都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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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農保被保險人的身心障礙 診斷書內容遭篡改,影響給付的正確性,依99年7月28日修正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醫療院所需將所開具農保被保險人的「農民健 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於5天內以掛號郵寄勞保局,並將「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交給被保險人收執。

勞委會勞保局提醒,被保險人在拿到「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後,請務必將證明書連同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加保資格證明文件再送到投保農會保險部提出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並由投保農會審查農保資格後,將上開文件寄送勞保局,申請手續才算完成。農民朋友千萬不 要誤以為醫院將身心障礙診斷書寄送勞保局,就表示已經提出申請,為保障自身權益,請農民朋友務必記得將上述資料攜至投保農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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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有關食品違規廣告案件皆由衛生機關受理,惟依其違規樣態,所適用之法源不同。99年至102年7月,衛生機關裁處食品違規廣告案件計 12,602件、罰鍰金額高達新臺幣43,108.4萬元。並「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衛生機關於處辦違規食品廣告案件時,縱屬同一產品之同一版廣 告,倘其連續刊播,按「一行為一罰」之原則,罰鍰「總金額」並不以20萬元為上限。
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已於今年6月21日施行, 依食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 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上開規定者,則依同法第4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4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杜絕違規廣告,食管法第45條針對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至於廣告違規與否及其適用法條,則須依個案證據、事實,方能判定。
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民眾,切勿輕信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之食品廣告,倘有發現食品廣告違規之情形可撥打0800-285-00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地方衛生局進行檢舉,未來,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對違規廣告進行監控及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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