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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一名女子向網友購買一支iPhone 5S手機,原本開開心心匯了15500元,沒想到取貨時竟然只拿到一盒價值不到30元的小泡芙,讓受害女子當場傻眼,事後就再也無法聯絡到賣家,女子氣到報警提告。

根據《TVBS新聞台》報導,受害女子因原本的手機螢幕摔壞,在臉書上貼文想買iPhone 5S,5月30日有名不認識的網友主動與她連繫,賣家以低於市價16000元吸引女子,還說當天匯款,可以便宜500元。

受害女子非常心動,立刻匯了15500元給賣家,隔天賣家先告知她物品寄錯,要她不要去領,等到可以領貨時,女子卻拿到一盒價值不到30元的小泡芙,讓她當場傻眼,賣家更將受害女子封鎖,人間蒸發。

女子氣到報警提告,幸好在朋友的幫助下,才再度連絡上這名無良賣家,但賣家卻說是因為媽媽發生嚴重事故,急需醫藥費才會想到這個辦法籌錢,還說要還錢,希望受害女子能夠撤告。目前警方已根據通聯紀錄與帳戶資料追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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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指出,5月29日,台中市61歲王姓老農在家接到電話,對方指王翁證件遭盜用請領勞保申請書,之後又有自稱「法務部特偵組林豐文組長」男子來電,指其帳戶涉外交官擄人撕票案,必須將所有存款領出由他們監管。

王某被嚇得六神無主,急忙到農會提領35萬元交給取款車手,當時對方出示「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兩份假公文,上面還印有關防和條碼;王某深信不疑,直到晚上女兒回家才知被騙。

刑事局表示,假檢警詐騙手法由來已久,現在又以看起來更具權威性的特偵組來騙人,呼籲民眾一旦接到陌生人來電,只要提到「監管帳戶」這類字眼必為詐騙,應立即掛斷電話、不予理會。

警方並說,王在臨櫃提領現金過程中,農會櫃檯人員從頭到尾都未詢問領款用途,少了警方一再向金融機構提醒的「關懷提問」步驟,錯失及時阻詐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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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少女日前在網路找援交,自稱已年滿18歲,結果透過網路即時通,先後和6名男子進行性交易。事後警方介入調查,發現少女還未滿18歲,檢方依違反兒少法、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之人性交易移送。但檢方認為6男在和少女性交易前,不知對方未滿18歲、加上對方自稱已屆滿18歲與打扮時尚,無法辨識其真實年紀,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發現,該名未滿18歲的少女,去年2月至11月間,透過網路即時通聲稱已滿18歲,先後與6名男網友交往。6男陸續約少女外出後,分別在基隆市、宜蘭縣等多處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之後再給予2500至3000元不等的價碼;其中一男花了1.2萬,和少女發生3次性關係,警方循線逮捕。

調查發現,少女並未滿18歲,被警方依兒少法「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的法條移送。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檢方認為少女自稱已年滿18歲,加上打扮入時,6男從外貌無法辨別實際年紀,因此判決不起訴。

【資料來源: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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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為爭取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涉嫌行賄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並透過白手套蔡仁惠交賄款,目前3人都被收押。據悉,女檢察官陳玉萍為釐清案情,4日傍晚到台北看守所就訊蔡仁惠,而蔡仁惠為轉當汙點證人,幾乎有問必答。

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查出,遠雄建設公司得標的桃園縣「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疑有行賄、收賄情事,並將趙藤雄、魏春雄、葉世文、蔡仁慧收押,而趙藤雄坦承行賄1600萬,但檢調搜出葉世文有1820萬的賄款,多出220萬,另外,白手套蔡仁惠還供出,趙藤雄原本在端午節還要送出第二期賄款,且數目高達8位數,收賄的也不只一人。

檢方為更深入了解案情,4日下午4時20分到台北看守所就訊白手套蔡仁惠,訊問一個小時結束,蔡仁惠為轉當汙點證人,幾乎有問必答,目前檢方已經初步掌握趙藤雄行賄細節,並對「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做調查。

根據中央社報導,北檢發言人黃謀信表示,蔡仁惠是否已提出聲請,不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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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4日發生在高雄市、一間樂器行徐姓老闆裸陳屍在自家5樓的浴室一案,檢警認定死者的楊姓妻子、及一名徐姓男友人是預謀犯案,將他們依殺人罪收押,3日將2人起訴。

警方調查發現,徐姓老闆和楊女在前年8月結婚,但2人的婚姻不受雙方家人祝福,甚至也無公開宴客,並未生兒育女。楊女懷疑丈夫和前女友藕斷絲連,雙方為此爭吵,導致徐老闆常動手毆打楊女,楊女滿腹委屈,因而向徐嫌傾訴,徐嫌也對楊女產生憐惜,2人在去年起瞞著死者,發展出超友誼關係,更因徐嫌的細心,打動楊女的心。

警方表示,徐嫌高師大畢業後沒應徵上學校教師,只能流浪在補習班教英文。個性內向的他不擅交際,從未交過女友,平日工作之餘就是在家上網,是個道地的宅男。

徐嫌落網後,基於保護楊女心切,因而向警方謊稱,由於樂器行徐老闆積欠他60萬元債務,又以邀他到家中開性愛派對償債,雙方約定好辦趴一次償還一萬元,沒想到徐嫌變裝赴約時,卻發現自己被耍了,一時失手殺死徐老闆,且威脅徐老闆太太楊女,協助他清理命案現場,並將死者拖至浴室,故佈疑陣,誤導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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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合宜住宅案,台北地院日前裁定趙藤雄、趙春雄各以500萬元、1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高院今天認為,交保金額明顯不足以保證無棄保逃匿之虞,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本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14庭合議庭審理,審理法官包括庭長許宗和、陪席法官沈君玲、受命法官趙功恒。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本案犯罪事實經共犯及證人葉世文、蔡仁惠、許自強、周銘弘等人供述明確,並有投標資料、行動蒐證紀錄表、通訊監察譯文等附卷可稽。檢察官認為被告趙藤雄、魏春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罪嫌,非無所據。

高院表示,趙藤雄、魏春雄所涉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有規避刑罰執行,客觀上增加逃亡的動機,且兩人與共犯葉世文等人熟識,並有另案受賄事實待查明,難認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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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空軍士兵江國慶遭到刑求、錯殺,國防部在賠償江家後轉向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求償。台北地院29日判決軍方勝訴,陳肇敏等6人共應賠償5955萬餘元。

1996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被姦殺案,軍方在1997年8月13日槍決被控犯案的江國慶;2010年5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當時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違反軍事審判法,將全案交由不具軍司法警察身份的反情報總隊調查,且對未涉案的江國慶刑求逼供,無視許姓士兵自承犯案的自白,迅速將江國慶槍決,枉顧司法人權。江案在軍事法院再審後改判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約新台幣1億3000多萬元,並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財產。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開庭時,被告都委由律師出庭,並強調是指示依法辦理,未要求刑求,國防部求償已超過時效等事由抗辯。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仍判決陳肇敏等6人共應賠償國防部5955萬餘元。

【資料來源: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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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知名餐飲集團「新月梧桐」創辦人夫妻羅友竹和前夫翁博文,9年前離婚,各自又另外嫁娶,但現在女方指控前夫未依約支付1400萬贍養費,前夫則認為離婚無效,拒絕支付贍養費,雙方鬧上法庭。

前陣子才剛發生「東京著衣」創辦夫妻婚變、打官司,又出現一對創業夫妻因離婚糾紛鬧上法庭,台中知名餐飲集團「新月梧桐」創辦人夫妻羅友竹和前夫翁博文,9年前低調離婚,女方取得女兒監護權,還有餐廳「新月梧桐」的經營權,前夫每個月須給女方30萬元的贍養費。

但女方指控前夫從未支付過這筆錢,前夫反駁,當初兩人離婚,需要2名見證人,找代書處理,代書的媽媽也在場但不識字,不能算是有效見證人,因此離婚無效,所以根本沒有欠贍養費的問題。

羅友竹生氣表示:「覺得非常非常的不可思議,第一個是我們都結婚了,更重要的是他自己也結婚了,他要兩個老婆嗎?」羅友竹認為前夫只是想要她的財產,羅友竹還說前夫挖角餐廳主廚,在附近開了一間風格、菜式都相近的餐廳「品虹橋」,距離不到20公尺,想跟她打對台,但前夫否認,2人各說各話,只能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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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陳姓男子將住處借給妹妹居住,沒想到妹妹在該屋內上吊自殺,陳男認為妹妹的自殺行為,使得其房屋變成「凶宅」,因而向3名外甥求償,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處3外甥必須給付陳男25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的妹妹因罹患慢性疾病而鬱鬱寡歡,他即讓妹妹回到娘家居住。前年6月間,其妹因不堪病魔折磨而在廚房上吊自殺,事後陳男認為妹妹在該住宅內自殺,已讓其住宅變成凶宅,因而向妹妹的3名兒女(陳男的外甥)求償。

陳男指稱,該住宅市價為314萬元,淪為凶宅後至少折價5成,因而向外甥求償157萬元。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的3名外甥辯稱該住宅為母親的娘家,為外祖父遺留給3位舅舅(包括陳男在內),而母親長期居住於此,並非故意在屋內自殺,且事後他們已依台灣習俗重新修繕、粉刷,盡力讓房屋回歸平靜。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請估價公司進行評估,估算該房屋市價為243萬元,若是為凶宅則折價為168萬元,其間有75萬元的損失,而且該房屋為陳男及其兄弟3人所共有,因而法官判處3名外甥須給付陳男25萬元。陳男昨對判決結果無意見;陳男的3名外甥昨無法聯絡上,無法得知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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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林克穎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的民事賠償案,英國皇家高等法院於23日開庭審理,承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結果,裁定林克穎必須賠償受害者家屬新台幣約908萬。

根據《中央社》報導,英國皇家高等法院23日開庭審理此案時,被羈押的林克穎並未出庭,其辯護律師以引渡庭審理尚未宣判與司法管轄權等論點,主張法官不應該先對民事賠償案作出判決。

不過,法官表示,林克穎並未提出書面辯詞,且此案在台灣的法院審理時,林克穎依台灣司法程序聘請辯護律師,等同於承認台灣的司法管轄權,因此接受台灣在民事部分的判決且立即生效。

法官指出,遭撞死的黃俊德家屬可向林克穎索償新台幣共計908萬元,若林克穎不願依法償還而拖欠,則可依英國年利率8%來計算。而此判決結果也將自動適用於歐盟其他27個會員國、冰島、挪威等國家,林克穎任何所得都須依法先賠償,直到清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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