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失大!撿到車票轉售換現金被罰5千元」

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newsdetail-283.html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一名張姓女子今年5月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台中站」南閘門3號門走道,眼看著前方男子剛買的高鐵票從口袋掉出來(台中站至台南站單程票、票價650元),她沒有提醒遺失者,撿拾後以600元轉賣給現場乘客,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警方從監視器發現張女行為,張女吐出650元,而告訴人表示要捐給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急難救助專戶,張女因侵占遺失物被判罰金5千元。
判決書指出,張女在今年51314時許,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台中站」南閘門3號門走道,看住前方男子從購票處購得車票,卻從口袋掉出來,一般熱心民眾會提醒當事人撿拾,但張女貪小便宜,侵占入己。
而且立即到購票處口,詢問不知情乘客,佯稱其因臨時有事不能搭車,而將上開車票以600元之價格售予林姓男子,得款供己花用。
遺失票券的民眾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站區內之錄影監視畫面而查悉上情。
聯繫張女到案,她坦承不諱吐出650元,經告訴人在電話中同意將650元捐贈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急難救助專戶。而檢察官依侵占遺失物起訴,法官說因為不法所得已捐贈公庫,不再諭令沒入,但仍判處罰金5千元,以示懲戒。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