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咒母大逆不道,法院判繼承權不存在!」

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newsdetail-280.html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縣林姓婦人的么兒辱罵母親「母親死後,要去挖她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如此大逆不道,讓林婦常以淚洗面,痛心地對子孫說:「如果我發生不測,我的財產不要給么兒。」林婦身故後遺留多筆土地,法官傳喚子孫及親友後,認為么兒曾持水果刀揚言對母親不利,甚至口出「趕快去死一死」等悖逆言語,引用民法「不孝條款」,判么兒不得分財產,可上訴。

 

母生前即交代不給么兒
林婦身故後遺留多筆土地,因為么兒對她不孝,她生前曾交代其他子女,不讓么兒繼承遺產,兄姊們於是對么弟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

 

子女向法官說,母親在世時,么弟常以粗鄙言語咆哮、辱罵母親,甚至還說:「母親死後,要去挖她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母親曾親口說:「如果我發生不測,我的財產不要給么兒。」

 

法官詢問老婦的孫子和親友,得知被告生活揮霍無度,曾要求母親賣掉土地,母親不答應,被告甚至曾持水果刀揚言對母親不利,母親去年病危時也不到醫院探視,枉為人子;法院審理期間,被告屢傳不到,喪失辯護機會。

 

法官引用不孝條款判決
民法第1145條中訂有所謂的「不孝條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對母親造成莫大痛苦,已達「虐待」程度,適用民法「不孝條款」規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