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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格『釘牆』 傷人,賓士車主改判無罪定讞,法院審理標準為何?」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劉姓賓士男在停車格擺放「請勿停車」告示牌,並加裝4排鐵釘,形同「釘牆」,導致旁邊停車格另名劉姓車主小腿受傷,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判處賓士車主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後逆轉,認定無法證明傷勢是釘子造成,改判賓士車主無罪定讞。
檢方指出,家住三民區某大樓劉姓賓士車主,不滿隔壁停車格的另名劉姓住戶經常把車停太靠過來,因此在兩個停車格之間,擺設3個「請勿停車」的告示牌。
去年3月11日傍晚,劉姓賓士車主並加裝4排鐵釘,擺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當晚10點,另名劉姓住戶停車下車時,左下腿遭上開鐵釘刺傷,憤而提告。 
2審合議庭調查,被害人劉男提出的診斷證明上,記載的是「左小腿擦傷」,且無成因,也難以認定是被鐵釘刺傷;而他報案提供的是已包紮的傷口照片,因此認定其遭鐵釘刺傷部分罪證不足。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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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