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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裸露插死灌漿男  雇主判5月定讞」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古男是營造公司代表人兼工地主任,他承攬新建工程後,找來黃男進行灌漿作業;但古男未將工程內暴露鋼筋先行彎曲、加蓋或加裝防護套,使得黃男在施作時,不慎跌倒,左胸遭鋼筋狠插,送醫急救後仍不治,古男被告。一、二審時,古男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判有期徒刑5月,他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刑度並無不妥,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指出,民國101年11月14日上午,當時59歲的黃男,在福科路、福誠路口施工,卻在穿越工地時,摔在一旁插滿短鋼筋的地基坑口,也被一根鋼筋恰巧插進左胸;黃男當場忍痛拔出鋼筋,但起身不久就因大量失血倒下。黃男被兒子開車送往台中榮總醫院急救,仍於當天上午11時許傷重不治。古男因而被告。

開庭時,古男辯稱,若死者當時走得是施工便橋,則不會有憾事發生,主張自己沒錯。古男律師也說,古男與死者是承攬關係,非雇傭關係,不須負責;且死者領有勞工安全證照,應當注意相關工地安全,但未注意,同樣主張過失在死者,錯不在古男。

最高法院認為,古男屬雇主身分,非承攬關係,對於現場安全本就需注意,加上即使死者領有相關執照,但古男未加裝相關防護設備,有錯在先,且事後未與死者家屬進行和解,一審判刑5月,已屬低度量刑,並無不妥,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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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