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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病患溺斃運動中心泳池  家屬獲賠39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心臟疾病的張姓中年男子,3年多前早起到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游泳,溺水近5分鐘後,救生員才發現急救,送醫仍不治,妻子和三名子女指控救生員有疏失求償,高等法院認定泳池入口設有禁止心臟病患進入泳池的明顯警語,張男有8成過失,今日判經營管理泳池的遠東鐵櫃公司和2名救生員,需連帶賠償張家39萬多元。

張姓男子家屬指稱,張男溺水時,並無救生員在場,溺水約5分鐘後,救生員等人才返回泳池急救,明顯有急救過遲、怠忽職守的疏失,另外,經營泳池的遠東鐵櫃公司未在泳池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簡稱ADE)也有過失。

遠東鐵櫃公司指稱,泳池入口設有禁止心臟病患進入泳池的明顯警語,張男自始即不應進入泳池,且張男是因心臟病致死才沒入水中,救生員發現後,立即對張男施作心肺復甦術(CPR)急救,從他沒人水中到急救僅約4分鐘,處置上並無違誤。

高等法院依法醫研究所解剖認定,張男是因心臟病發失能,而於泳池內溺水死亡,張男本身過失程度多於救生員,過失比例應為8比2,今判經營、管理泳池的遠東鐵櫃公司和兩名救生員,需連帶賠償張家39萬多元;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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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