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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滿14歲男國中生口交  男網友被判刑」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李姓男子透過FB結識男國中生阿雄(化名),去年9月間在公園廁所內,涉嫌對阿雄口交,兩男事後在FB訊息中提及感受,被阿雄的母親察覺報警,李男坦承但不知阿雄未滿14歲,法官判李男處1年4個月、緩刑5年,並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雄與被告第一次見面時,剛升國中,雖曾見過穿制服,阿雄的FB個人頁面也有出生年月日,不過,法官發現阿雄現滿14歲、171公分,去年未滿14歲、168公分,自案發時迄今1年期間,外型變動不大,又甲男於本件事發當下為13歲9月之少年,況且臉書頁面不一定會如實記載年籍。

檢警調查,李男於104年9月間夜晚約阿雄到公園,在未違反其意願,將他帶至男廁內,先以手撫摸阿雄的下體,再對他口交1次,母親意外在兒子的FB訊息上,發現竟有陌生男網友對兒子口交,立即報警處理。

高雄地院審酌被告未違反阿雄意願,僅為一次性犯罪,事件曝光後坦承犯行、深感悔意,也未再與阿雄聯絡,已與對方及其父母達成和解,故給予自新機會,判刑但可緩刑5年,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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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