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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打嗎啡風險  醫院判賠170萬」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馮男因車禍骨折被送醫急救,期間曾打嗎啡,卻嘔吐不止死亡;馮的妻子與3名子女認定醫院處理不當,庭告求償共200萬精神撫慰金。台北地院表示,院方幫馮注射嗎啡時,未詳細告知家屬有嘔吐副作用、其他風險等,明顯未善盡義務,判醫院須賠170萬,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01年2月6日晚間,馮男因車禍造成左小腿骨折,隨後被送往萬芳醫院急救;馮男入院後抽血也打嗎啡,但接連2次嘔吐後即死亡。家屬認為,醫院未細心查知馮有嗎啡過情形,提告求償。院方反駁,注射嗎啡為肌肉施打,不須經病患同意,且是馮男自稱未對任何藥物過敏,醫護人員是在馮男同意下才進行注射,主張並無過失。

法院認為,院方並未舉證曾向馮及其家屬曾說明風險,才會造成之後馮不幸喪命,判院方須賠。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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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