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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很爽嗎?律師:恐觸犯刑法」

〔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有些駕駛抱著「馬路我最大」的心態開車,遇到交通糾紛就逼車示威,不知此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除可罰緩6000元至24000元、當場禁止駕駛、肇事還得吊銷駕照,此外,詢問律師更直指逼車「可能觸犯刑法!」

李姓律師解釋,實務上常見惡意逼車或擋車,致使後方車輛被迫減速甚至停車,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權利,構成《刑法》304條「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惡意猛踩煞車或把車停在大馬路上,讓其他駕駛反應不及,亦可能觸犯《刑法》185條「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處5年徒刑。

一名林男去年12月在新北市惡意逼車,被台北地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2月;去年8月,一名李男騎車與汽車發生糾紛,故意騎至對方前面再急剎車,新北地院依強制罪判他拘役40日。

李姓律師表示,經手的案例中,有個女生遭人7度逼車,提告後對方才知事情大條,花了6萬元和解,因此呼籲開車應心平氣和,勿因一時衝動吃上官司。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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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