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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秒奪一命!未放警告標誌  運將判刑」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林姓男子駕駛大貨車在台中行駛高速公路時,車子突然熄火,林男未立即設立故障標誌,導致駕駛聯結車的張姓男子從後追撞,張男傷重不治,林男向警方自首,辯稱車子失去動力80秒,就被張男追撞,來不及放警告標誌,但不被法院採信,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8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去年2月25日上午7時45分,林男駕駛貨車沿台中市上高速公路,途經國道四號700公尺處時,車子突然故障,他沒有立即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設置故障標誌,導致張男追撞林男貨車。

因撞擊力道強大,張男的車頭毀損,且張男胸部挫傷嚴重,送醫急救,隔天仍因氣血胸不治死亡,林男到醫院時向員警自首;庭訊時,林男強調車子都有定期保養,但車輛臨時故障無法預防,車子失去動力到被追撞時間約80秒,來不及擺放故障標誌就釀成車禍。

歷審皆認為,林男無法舉證車子失去動力80秒才發生車禍,林男沒即時放置故障標誌是肇事主因,死者張男沒注意前方路況,也是車禍原因,台中高分院考量林男自首,及和死者家屬無法達成和解等情形,判處林男8月徒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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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