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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自己都養不活,如何奉養父母?不出錢奉養父母有罪嗎?法院如何認定?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從事美容美髮業的桃園市何姓女子,以收入比兩個弟弟少為理由,十三年來拒絕分攤爸媽的扶養費,弟弟們上法院向姊姊追討;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定,身為兒女就有扶養雙親的義務,男女都一樣,判何女須償還兩個弟弟代墊的九十一萬元。

判決引來熱議,有民眾訝異,指台灣傳統民情,大多由兒子負責扶養父母,女兒若出嫁,理應不用扶養娘家的父母;但律師陳亮佑表示,民法中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因性別而有差異,更不會因出嫁而消滅,不論出嫁與否,女兒既有權利回娘家分配財產,也有義務扶養父母。

扶養義務 不分子、女或出嫁與否

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的陳亮佑指出,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此義務並無「子」、「女」或「出嫁」、「未出嫁」區別,台灣民間傳統存有「出嫁女兒不需扶養原生家庭父母」的觀念,但也相對「要求」不繼承父母財產,因而有出嫁女兒被兄弟要求簽具放棄繼承同意書。

桃園市卅八歲、卅七歲的何姓兄弟,哥哥退伍後在九十二年投入職場,當電腦工程師等職務,弟弟比哥哥早兩年出社會。兄弟倆說,從賺錢開始就定期給爸媽扶養費,視收入的多寡而變動,兩人每年分別給付金額從數萬元到十多萬元。

何姓兄弟不滿地說:「姊姊當美容美髮師,比我們早十年出社會,但十三年來都不曾拿錢給爸媽。」認為扶養費理應由三人共同分擔,但姊姊一直拒絕分攤,兄弟倆因有經濟壓力,不得已才上法院向姊姊追討,他們說,十三年來兄弟倆分攤、代墊的扶養費,共約一百七十二萬元。

兩弟代墊扶養費 法官判姊應分攤

何女到庭辯稱,爸爸在前年病逝,媽媽六十三歲,有農地可栽種蔬菜,也有定存的利息及房租收入,兩老可維持基本生活,她工作不穩定,月收入常不到兩萬元,「連自己都養不活,怎麼奉養父母?」弟弟們跟爸媽同住、同吃,但她沒有,弟弟不應要她分攤。

何女質疑,大弟有女兒要撫養,小弟在大學推廣部念書且要籌措結婚費、車貸,兩個弟弟真的有給爸媽扶養費嗎?她請求法官:「駁回兩個弟弟的聲請!」

法官調閱何女的收入資料,認為她的經濟狀況與弟弟沒有差很多,三人父母所有的房產無法變賣,何母年紀大已無法務農,定存利息每個月僅一千多元,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依主計總處的桃園市每人每月支出,認為爸媽每月應有兩萬元扶養費(爸媽各一萬元),由姊弟三人平均分攤,每人每月分攤六六六六元,因父親在前年病逝(三人分攤費減半),綜合計算後,判何女應償還兩個弟弟過去代墊的共九十一萬元扶養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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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