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tainan.forever-wind.com.tw/newsdetail-114.html

「離婚證人不知女有此意  法官判婚姻仍有效」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林姓男子為哄騙安撫不認同其婚姻的母親,竟與徐姓妻子協議到戶政所辦假離婚,事後,林男與徐女持續聯絡、同床而眠。林男辯稱雙方是真離婚;徐女告上法院指2人其實是假離婚。一審法官查明離婚協議書上2位證人並不知曉徐女有離婚意思,判婚姻有效。

徐女主張,她與林男於97年底結婚,婚後感情算融洽,但婆婆不認同這段婚姻,常在林男面前數落她,還多次揚言要收回已移轉給兒子的不動產,以逼林跟她離婚。

林男為順從母親心意,在99年3月與妻子提議先假離婚、以安撫母親。林男拿出離婚協議書,由林在2位證人欄位代為簽上林父與林母的姓名,並代為蓋用2位老人家的印章。林男拿此離婚協議書與妻子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人辦妥離婚後,徐女搬回娘家住,但林男持續與徐女、岳父母聯絡互動,更常與徐女同床共枕,絲毫沒有感情失和問題。徐女向法官強調,她與丈夫是為安撫林母才會通謀假離婚,不符合離婚的法定要件,2人婚姻應有效、存在。但林男辯指雙方是真離婚,不是假離婚。

法官開庭詢問林男雙親,2位老人家都說不識字,且都稱離婚協議書上的2證人簽名,不是他們親簽;印章則是他們蓋的。2老蓋印章時,徐女不在場;徐女未親口告知公公、婆婆「她有離婚之意」,2老也未向徐女求證此事。

法官說明,兩願離婚的2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必須親聞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既然林父與林母都未親聞徐女有離婚真意,他們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章就不符合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因此判林、徐2人離婚無效;此案還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