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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屍隔鄰騎樓不算凶宅,二審大逆轉改判,凶宅究應如何定義?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王姓女子購買透天厝,付了頭期款115萬元後,獲悉5年前從事資源回收的黃姓老婦被酒駕車輛撞進屋內死亡,要求解約退款,地院認定是凶宅,判決王女勝訴,但二審卻大逆轉,認為黃婦不是死在屋內不是凶宅,改判她敗訴確定。

王女指出,她與蘇姓屋主講好以810萬元,購買楠梓區後昌路透天厝,但在訂約前查訪,得知5年前門口曾發生車禍,疑路人被撞死在屋內,因此在512日,雙方簽約時註記:「若事後證明『凶宅』,則賣方收取價金全部無息退還買方。」換句話說,被害人若於屋內停止呼吸心跳,就算是「凶宅」。

她又說,後經查證葉姓車主(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酒後駕車失控,將做資源回收的黃姓老婦撞至正在整修、鐵捲門開啟的該透天厝一樓內當場死亡,依照合約規定除解約外,蘇應退還頭期款115萬元。

蘇姓屋主則說,黃婦遭撞擊後未跌入一樓屋內,經送醫急救2個小時死亡,並非當場停止心跳死亡,不能算是凶宅。又說,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範本,「凶宅」是指自殺或凶殺死亡,除非兩造曾特別明訂「凶宅」定義,否則不能任由王女片面擴大解釋為「被害人於事故現場已停止呼吸心跳」即為凶宅。

一審法官表示,依兩造所簽合約真意,黃婦若在屋內死亡,就算是凶宅。此外,據救護人員資料記載,救護車抵達現場,黃婦已無血壓、心跳,並在到院前死亡,因而認定她死在屋內,判決蘇敗訴還錢。

蘇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黃婦陳屍隔鄰騎樓,不是在該屋內,判決蘇不用退款。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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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