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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買到凶宅  婦告前屋主被判敗訴」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詹姓婦人,前年以870萬元買下萬華一處公寓5樓及頂樓加蓋部分,沒想到去年想委託房仲業者出售時,卻被以頂樓加蓋處19年前曾有情侶一同上吊自殺為由拒絕,詹婦認為前屋主鍾男明知是凶宅卻未告知,氣得提告求償261萬元價差,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她未能舉證19年前該對情侶是死於此屋內,判她敗訴,可上訴。

詹婦指控,前年11月間,她買下該處建物5樓及頂樓加蓋部分,去年6月原欲委託房仲業者代為出售,不料業者告知她,該處16年前曾發生情侶檔方男、祝女一同上吊自殺的事件,並拒絕接受售屋委任。她認為,此事曾經媒體報導,且當地居民也都知道,前任屋主鍾男也理應知道此事,賣屋時卻未告知,應退還凶宅價差261萬元。

鍾男則強調,自殺事件是發生在民國86年,但他持有建物是在民國88年,所以根本不知道曾發生過自殺事件,詹婦另主張他母親與更前任的屋主同姓,懷疑是親戚,但這根本是捕風捉影,與事實不符。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該自殺事件雖曾經媒體報導,但報導中並未具體描述上吊地點是在該房屋內,另根據檢警相驗資料,也未提及死者是在屋內死亡,詹婦說法不足以證明該建物為凶宅,求償無據,今將其駁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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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