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知本文法律解析:http://foreverwind.web66.com.tw/ch60/CH13/13089/U/1191746.html

「郭冠英條款」5/2上路 失職公務員不得回鍋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去年5月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司法院決定今年5月2日起施行,現行懲戒制度最重只有撤職,違法失職公務員隔一段時間後,仍有機會回任公務員,累積退休年資,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就是一例,新制擬定「郭冠英條款」,加重懲戒強度,最重可免職,並喪失公務員資格,並剝奪回任公職管道,未來「郭冠英們」,將無法回任公務員。

新制規定公懲會將採合議庭審理,公務員任內違法失職,一旦遭懲戒,就算離職或退休,也要追究責任,政府有權剝奪全部或一部分退休金或離職金,未來不肖公務員就算在弊案爆發前夕,立即退休或離職,也可能面臨退休金或離職金不保。

新制增列行政罰鍰規定,可對違法失職公務員罰鍰1元到100萬元;如拒繳罰款,甚至隱匿財產及退休金,使主管機關無法罰鍰或追討退休金,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退休金或遺產,上述修法重點,都是公懲法施行80年來的重大變革。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