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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20多歲的鄭姓女子99年10月跟唐姓男子相戀,成為男女朋友,去年大吵一架後分手,某天鄭女突然接到朋友電話,通知「網路上有妳的影片」,鄭女按圖索驥,找到連結,一看竟是和唐男交往時的性愛影片,淫聲浪語全都錄,氣得提告妨害秘密,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依據影片,鄭女被拍時知道對方正在拍攝,作出不起訴處分。

唐男到案後喊冤表示,該影片是在101年時,經鄭女同意才拍攝,後來已把記憶卡中的檔案刪除,沒有上傳網站。

鄭女則指出,兩人嘿咻時,唐男提議要拍片,但被她一口回絕,唐男仍拿起相機堅持拍攝,事後她要求刪除檔案。

檢方認為,依照影片內容,再對比供詞,鄭女應知道唐男正在錄影,就算該影片為唐男所散布,也與竊錄的要件不符,認定罪證不足。

【資料來源: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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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