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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727號解釋,認定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可直接收回房地,並註銷不同意改建眷戶的居住憑證,並取消相關權益,大法官認為上述條文合憲,但對無力負擔自備款而拒絕改建的眷戶,應通盤檢討改進,並增設特別處理的規定。

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原規定,眷村住戶有3/4以上同意改建者,主管機關可直接註銷不同意改建眷戶的居住憑證,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96年1月3日進一步將同意改建者比例改為2/3以上。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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