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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蕭姓市民不滿認識3個多月的未婚妻陳女悔婚,請求償還聘金、精神慰撫金等共483萬元,高雄高分院認為蕭要求陳女切結,2年內未生小孩,即無條件離婚等事由,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判決陳女不用賠。

從事房屋仲介的蕭姓原告指出,100年7月間,經人介紹認識陳女後,隔月論及婚嫁,並在10月底宴客,不料歸寧當天,陳女拒絕辦理結婚登記,甚至在隔年2月中旬,離家出走,後來還傳簡訊說「希望大家好聚好散」、「把事情做個了結」等語。

蕭又說,陳女臉書與網友暱稱「太太」,還說自己是「單身」,並在她電腦發現與男子親密照片,指陳女假藉結婚之名,行詐財之實,如今2人已解除婚約,要求償還200萬聘金、金飾、宴客損失及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483萬元。

陳女則說,她被控詐婚部分,業經檢方處分不起訴,並指蕭拒絕辦理結婚,蕭所說解除婚約及要求歸還訂金等物,依法無據。

二審合議庭法官表示,據多名證人證詞,歸寧當天的確是陳女拒絕,但後來2人約定辦理登記後蕭卻反悔,蕭並一度將陳女趕出家門。

又查,蕭要求陳女簽署協議書才要辦理登記,但內容為「2年內未生育小孩即無條件離婚」,明顯違反公序良俗,是導致兩造無法履行婚約的重大原因,因而判決蕭敗訴,維持原審看法。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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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